关于印发企业节能减排认证奖励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现将《企业节能减排认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企业节能减排认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功能区,切实推进“全国朱鹮生态保护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洋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节能减排认证办法和奖励范围,旨在强化将节能减排目标作为企业责任约束性指标,发挥企业在节能减排改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节约能源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陕南循环发展生态宜居示范县建设。
第三条 节能减排认证奖励工作实行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奖励资金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果挂钩,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奖励或补助在节能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认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认证以下内容:
(一)节能项目认证,包括节能改造项目,交通节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绿色建筑项目,能源梯级利用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等。
(二)减排项目认证,包括燃煤锅炉改造、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水污染减排、其他环保减排。
(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证,是指依靠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由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环保局、科技局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进行筛选、认证。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节能减排方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政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有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积极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自主研发或已引进了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成果、工艺、设备、材料等),在生产中应用并产生良好的效益。或已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节能、环保产品。有进行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或成果转化应用的经济、技术实力。
(四)有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和实施方案,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统计制度。
(五)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技术改造项目要技术先进实用,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
(六)企业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成效显著,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水耗、主要工序(艺)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处于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或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在废物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回收、能源转换、企业责任延伸等方面有固定途径和制度保证。对不能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七)企业发展模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其它企业(含专业化服务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的计划(或规划)、实施方案或节能减排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上年度节能减排情况介绍及相关统计资料;
(三)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水平,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专业化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应提供自身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奖励证书、资质证书、用户反馈意见、评价等)。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局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科技局等部门审核批准公示后,三家联合发文颁发认定证书、标牌。
第八条 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认证的企业或项目,培育建设期一年,期满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认定证书、标牌。
第三章 奖励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成立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小组共同组织,对纳入认证范围的企业,根据节能减排指标考核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业绩,以物质与荣誉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科技局组织表彰及奖励工作,负责审核年度节能减排奖励计划和程序,县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用能单位要认真按照本办法,申领、使用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奖励资金,加强对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认证企业和相关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已认证资格,收回标牌。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认证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六条 合理配置资源,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保局、科技局等部门对认证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在相关项目申报与立项、企业认定推荐等,优先考虑认证企业。
第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局、城乡和住房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科技局和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节能减排奖励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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